警認定彩券係有價證券
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字級設定:
〔記者蕭夙眉太平報導〕太平市一家超商在夾娃娃機內放置刮刮樂彩券,提供客人夾取,警方認定刮刮樂係有價證券,17日將郭姓業者、范姓店員依賭博罪嫌送辦,但有法界人士持不同看法,認為刮刮樂並非有價證券。
太平警方調查,太平市富宜路一家便利商店夾娃娃機裡的贈品,除泡麵外,每包泡麵還附有台灣彩券公司發行的刮刮樂彩券,提供客人夾取,依賭博罪嫌偵辦。
便利商店范姓店員(27歲)供稱,根本不知道夾娃娃機裡放置刮刮樂彩券是違法的,他認為彩券就像泡麵般,只是提供客人夾取的獎品。
警方指出,娃娃機歸類電子遊戲的電子機器,根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的兌換獎品,不得有現金或有價證券,而業者提供刮刮樂彩券經認定係屬有價證券。
警方查扣22張每張面額100元的刮刮樂彩券,賭資3280元,娃娃機電動玩具2部。
中華民國彩券工會全國聯合會副理事長黃顯堂則指出,刮刮樂每張面額100元,可能刮中獎兌換現金,屬有價證券;律師劉憲璋也指出,有價證券大部分指本票、支票等,可以兌換等值的財產,刮刮樂若刮中可以兌換現金,應屬於有價證券。
法界人士看法不同
不過,律師趙惠如認為,有價證券除可兌換等值的現金外,例如支票、公司債之類,還必須有特定對象,刮刮樂沒有特定的對象,不是有價證券;會計師事務所一名會計也說,刮刮樂可能不中獎,稱不上有價證券。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318/78/vka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