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於97年5月27日經市政會議審議通過,近日將函送市議會
                                            
 發布單位:商業處 2008/5/27

經濟部89年2月3日公布施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該條例規範之電子遊戲機係指利用電子或機械等類似方式操縱,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或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但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裝置。依前開條例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依設置機檯之不同分為「普通級」及「限制級」,且營業場所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築及消防等法令規定。市府為限制電子遊戲場業之申設,前於91年3月13日訂頒「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規定申設地點應距離學校、醫院等1,000公尺以上,迄今本市尚無符合前開核准標準經核准新設之業者。嗣96年7月19日最高行政法院以判字第01267號判決書指出,本府依前開核准標準對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距離之限制,有踰越母法授權之虞及法律位階不足之爭議,本府爰將前開申設規定納入並擬定「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該自治條例(草案)業經臺北市政府第1476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近日並將函送市議會審議。除規定營業主體需為大型購物中心或大型百貨業、資本額1億元以上、建築物全棟營業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最小設置單層營業樓地板面積1,650平方公尺以上等限制外,經參採社會各界意見,「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採不開放原則,規定申設地點應距離學校、醫院等1,000公尺以上,而「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業則採適度開放原則,規定申設地點距離學校、醫院等之限制為50公尺以上。
   另為加強管理,本府產業發展局及警察局均不定期加強查察,如經查獲違規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除扣押機具外,並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移送法院偵辦;至如有涉嫌利用電子遊戲機從事賭博行為者,則由警察局依刑法第268條規定移送法院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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