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自動販賣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GIFT CLAIM VENDER ASSOCIATION OF R.O.C.

自助選物販賣機營業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 經濟部110.11.9

壹、自助選物販賣機營業場所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相關防疫規範辦理,並遵守本管理措施之規範,據以營業。
一、顧客進場管理
(一)縮小出入口,落實顧客實聯制,未實聯制者禁止進入。落實社交安全距離。
(二)落實顧客衛生防護措施(除飲食外全程佩戴口罩,入口處量體溫、噴酒精或提供乾洗手液,於機檯旁提供酒精或乾洗手設備,顧客操作前後應手部清潔),發燒(額溫≧37.5℃;耳溫≧38℃)或有上呼吸道症狀之顧客,禁止進入。
(三)場所內須有監視器及廣播系統,並留有管理人聯絡資訊,如發現有違反防疫行為時,應立即有人前往現場進行處理。
(四)如提供餐飲服務,應依照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規範辦理。
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
(一)從業人員每日量測體溫及監測健康狀況。
(二)從業人員出現發燒或其他疑似COVID-19症狀,應儘速就醫接受評估及處置。建議安裝「臺灣社交距離App」。
三、從業人員衛生行為
從業人員應佩戴口罩、勤洗手。加強防疫教育訓練,內化防疫行為。
四、場所環境清潔消毒
(一)定時有人巡邏及執行環境及機檯(含兌幣機)清潔及消毒,場所內並設置清消記錄,以確實記錄執行情形,落實管理。
(二)維持環境良好通風。
貳、場所出現確診者應變措施
業者平時應加強日常管理,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有COVID-19確診病例為該場所從業人員或曾至該場所消費者,應配合疫情調查及防疫作為。
參、裁罰規範
自助選物販賣機營業場所應落實並配合各項防疫措施外,地方政府亦得因地制宜訂定防疫指引,以有效落實管理;地方政府查核違反防疫措施者,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規裁罰之。
肆、其他規範
本指引係因應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之防疫管理措施,倘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修正警戒標準時,則遵照該中心公布之防疫措施辦理。

管制措施是疫情發展適時修正檢討,如有需要請以下連結查詢
疾管署網站-經濟部防疫管理措施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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